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煤矿和职工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