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监控制度。依法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