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有效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