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明确食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