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条已修改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况,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履行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