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