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已修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