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