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和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