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与中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中医药预防、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和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文物、秘方、验方的;

(四)在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或者知名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资助中医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面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