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中医药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加强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养生保健服务中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