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落实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投入倾斜政策。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