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落实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投入倾斜政策。

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等。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