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四十条有效鼓励中医药机构同国外相关机构开展项目合作,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诊所和养生保健机构,推进多层次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招收留学生,鼓励高等院校、相关培训机构举办涉外中医短期培训班,开展中医药国际教育。鼓励援外医疗项目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相结合,宣传中医药文化,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推介中医药产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