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中医药机构同国外相关机构开展项目合作,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诊所和养生保健机构,推进多层次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招收留学生,鼓励高等院校、相关培训机构举办涉外中医短期培训班,开展中医药国际教育。

鼓励援外医疗项目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相结合,宣传中医药文化,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推介中医药产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