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中医药开放发展,深化中医药经贸、服务、科技、教育和文化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中医药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参与中医药行业标准制定,开展学术交流、文化宣传等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