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挖掘和保护、继承和发展相结合,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特色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本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具有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作用,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