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服务、产业和保障等体系,合理配置人员力量,为发展中医药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