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康复、保健、产业、教育、科研、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