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建设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博物馆和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培育中医药文化科普队伍,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推广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邀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普及疾病预防、控制、康复以及养生保健等中医药知识,扩大中医药影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