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将具有本省特色的传统中医药技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并有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诊疗技术文献、秘方、验方等的挖掘、整理、保护和传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