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青海省名中医评审机制,组织遴选具有本省特色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建立传承项目和传承人保护名录,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支持设立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青海省名中医和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交流传承推广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