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青海省名中医评审机制,组织遴选具有本省特色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建立传承项目和传承人保护名录,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设立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青海省名中医和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交流传承推广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