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中医药科研机构发展,加快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