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中医药科研机构发展,加快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