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理论、中医诊疗技术,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