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理论、中医诊疗技术,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