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到相关高等院校担任兼职学业导师,并作为其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鼓励、支持名老中医药专家通过师承方式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