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到相关高等院校担任兼职学业导师,并作为其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鼓励、支持名老中医药专家通过师承方式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