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鼓励民族地区在医务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少数民族特色的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