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和规范化培训基地,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中医药教育应当强化中医思维培养,优化中医药学科专业结构,提高中医药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加强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