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本地中医药资源优势,发展中医药养生、休闲等特色健康产业,推动中医药与现代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开发中药健康产品,推动中药健康食品饮品、药膳食疗等产业的规范发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