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一)根据诊疗需要,临时将中药加工成细粉,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传统基质调配、外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汤剂、丸剂、散剂、膏、丹、锭等制品;(四)依法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