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结合地域优势,支持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种植养殖,保障中药材品质,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参与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中药材品牌。鼓励利用药食同源的本省道地中药材开展保健食品、药膳食疗的研究、开发,支持其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