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引导和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