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引导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