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结合地域优势,支持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种植养殖,保障中药材品质,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参与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中药材品牌。

鼓励利用药食同源的本省道地中药材开展保健食品、药膳食疗的研究、开发,支持其创新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