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中医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防范医疗事故发生。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