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七条有效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中医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防范医疗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