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与康复、预防保健、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康复、养老机构合作,设立中医诊疗服务站点,为康复人员和老年人提供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