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筛选中医优势病种,建设中医优势专科。

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研发生产中药制剂,设置中医经典病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