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有效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筛选中医优势病种,建设中医优势专科。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研发生产中药制剂,设置中医经典病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