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并配备中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中医医疗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应当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