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条有效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州)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