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