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