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行政学院、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