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