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员制度。聘用生态管护员应当签订协议书,对履行职责等事项作出约定。生态管护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做好生态环境日常巡查、保护、宣传等工作,及时报告、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