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