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