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