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七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