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