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弃农膜回收、病虫害绿色防控,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和进行农田灌溉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