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