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