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