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减轻损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